同时,那些以暴易暴、以暴制暴、以战争对付战争的方式都只是万不得已才能用的下策,两千多年前的孙子就曾说过,最好的策略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伐交)。
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最大的危害从来都是来自公权力机构。我注意到,重庆法院审判打黑案,控方证人基本都没有出庭依法接受讯问,法院采信的控方证言也基本都未经依法质证。

司法机关这样给被告定罪是不公正的,也容易造成错案。李庄律师:询问笔录就是他做的。例如,李庄前案一审曾连续开庭16小时,其辩护律师直指这场长达16小时的庭审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给人感觉太明显。朱明勇律师视频、录音及其文字记录版曾经上网并流传到了国外境外,其文字版迄今(5月9日)在网上还能找到,我本人曾亲自3次听过该录音材料。朱明勇律师制作的前述视频、录音及其文字记录版我都看过、听过、读过多次。
黑社会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实质上是个人滥用权利的犯罪,其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无论如何不能与由国家机器参与或纵容的黑打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警察:哪有警察不保证他的安全的哎!李庄律师:保证安全不是监视律师会见。由于这个领域的活动与外界产生一定程度的接触,因此非受绝对的保护,仅在遵守严格的比例原则要求下并基于重大公共利益才能加以干预。
阿勒泰地区采取的是部分公示方式,即:一方面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其财产收入、社会关系、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虽然是受隐私权保护的私事,但这些因素也有可能对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影响。但是,在这些规定中财产公示制度始终缺位。See Criswold v. Connecticut,http://WWW.cypressbayhigh.com/GLIDES/1960s/60-law-griswold.html,2010-12-30。
这一规定,基本上承袭了《1995年规定》的做法,只是将申报主体由原来的处级以上扩展到副处级以上干部。信息社会的来临既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极大地改变了隐私权的面貌。

诸如此类的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上设定限制的做法,其好处在于:一方面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满足了社会监督的需要。财产申报资料必须公开,但公开不是简单地牺牲申报人的隐私权。一项建立在隐私权保护基础上的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正当性,也将令恶意攻击者失去反对的口实。只有那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才需要纳入申报的内容之中,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则不能列入申报的范围之内,否则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正是这类官员,他们的隐私权才有予以限制的必要。制度不仅要建设,更在于落实。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另一方面留出了秘密申报部分,需要填写《秘密申报表》。
而公职人员在社会领域的活动和信息因为与外界存在较多的联系,也较容易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可以纳入申报的内容之中。在公开的同时,必须明确申报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免申报人因公开申报资料而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然而,这种做法被不少学者指责范围过窄。这类公务员包括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结合上述经验,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以职位与公众的关联性为依据进行划分更为适当,而不是单纯根据职务来确定。[21][23]参见翁晓玲:《新闻报道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从我国与德国释宪机构对新闻报道自由解释之立场谈起》,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新论(上)》,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95—97页。这种方式虽然公示的内容比较彻底,但公示的范围被局限于所在单位,仍然无法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3]另据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调查,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的官员高达97%。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因此,笔者认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包括:(1)选举产生或选举决定的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
[27]Charles Fried,Privacy,77 Yale L. J. 475 (1969).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进入专题: 官员财产申报 。See EPIC,http://epic.org/epic,2010-12-30.[7][26]刘明波:《中外财产申报制度述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第115页。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1995年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方面,不同层级的官员,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应当有区别。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1页。[23]根据这三个领域的划分,财产申报应当限于社会领域范围内。
据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2004《隐私与人权——全球隐私权法律及发展调查报告》的统计:现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均在宪法的层次上承认隐私权此一基本权利。如果将申报的范围扩大到这些信息,既侵害了财产申报者的隐私权,也将增加财产申报制度推行的阻力。阿勒泰地区出台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中,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不再限定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包括了具有实权的科级干部。在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需要一块属于自己的空间,去获取真知,提炼情感,发展个性。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并没有界定公共官员的范围,但在判决书中提到:我们的国家选举了许多重要的官员。(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24]财产申报制度虽然也涉及公共利益,但尚未达到重大与迫切的程度,且申报将导致申报者人格利益的严重损害,因此原则上私人领域的活动不应列入申报的内容之中。《2010年规定》虽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但仍然缺少具有关键意义的公示环节。
(3)出于为了确定或建立某人的银行信用等级。因此,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必须解决好其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滥用财产申报资料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禁止。如果没有隐私,个性就失去了发展的空间。[3]参见潘从武、贺占军:《新疆阿勒泰将实行官员财产申报,7成受访官员反对》,《法制日报》2008年9月11日。但是,1997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将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和参加集资建房纳入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首次涉及了官员除工资劳务收入之外的财产申报问题。
[5]最初,隐私权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予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建立如此的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无法得到公职人员的认同与支持,反而可能危及政府管理的有效运作。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由于握有庞大资源和先进技术的国家日益构成对公民私生活权利的重大威胁,因此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相继得到确认。
[13]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之规定。财产申报者的隐私权虽然受到限制,但仍然享有隐私权,其隐私仍受法律保护。